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县城周围双江、小街坝近山面山森林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县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
水土保持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保护内容,是指林地、林木、植被、水土、野生动物、人文景观等。
第三条 保护区范围是县城周围双江、小街坝的近山面山:东起小海洽茶山、龙马槽大山、天子庙山、石邑水库源头与红塔区接壤的石邑巴家山、大丫口、五里箐、登云与红塔区接壤的皮条上、邱家山、玉林大箐;西至化肥厂后白草皮山、锦屏山、恨虎箐;南至西河村以东的倒碑山、三台坡、小尖山、白塔山、白龙箐村旁、舍朗小学后山、文明大塘、牛白甸白塔山。
保护区总面积8841公顷,其中林地6322公顷,山地238公顷,其它2281公顷。
第四条 保护区内原山林权属不变。
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在保护区植树造林、培植花卉和优质林木等。
对在保护区内保护森林、野生动物、人文景观,积极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区的资源有保护的义务,并有依法管理、使用的权利以及对侵占、破坏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峨山彝族自治县临江公园管理办法》继续有效,在其范围内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