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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7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新村水库及其径流区内的水资源和森林资源,防治水害,保障县城用水和流域区内农田灌溉,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的保护包括水源林、地表水、地下水的水保护和水土保护等。

  第三条 保护区范围:新村水库的径流区内。东至昆洛公路;西至西舍迭上游的分水岭;南至大、小寨、大法克以南分水岭;北至西舍迭、小法克以北分水岭。保护区总面积为二万六千七百九十亩。

  第四条 保护区原山林权属不变。保护区内的公民,有依法管理水资源、森林资源的责任;有使用水资源、森林资源的权利;有保护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管理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的职能机构,由县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组成。县水利水电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经费从新村水库管理所收取水费中列支。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等等指导工作;

  (四)相关部门行使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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