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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棚租雨来救封山育林保护区管理办法

  保护区内的原山林权属不变。

  第六条 对保护区内的植树造林由林业部门会同有关村(办)、社负责具体规划指导,县人民政府将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七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禁止烧炭、毁林开荒,乱放牧。

  第八条 为有利于封山育林,各村(办)、社可根据本地实际,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把保护区内的自留山收归集体经营管理。不便收回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为有利于封山育林,对保护区内的部分便道可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 为妥善解决保护区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燃料和放牧场地,由管理委员会划定山场,并规定具体砍伐燃料的时间、树种、数量和放牧场地。超规定范围的砍伐和放牧,视为违反本办法。

  第十一条 对保护区内确需采伐的林木,由村(办)、社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县林业局批准,持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十二条 对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必须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土地效益。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逐年退耕还林:一是坡度在25度以上的;二是风景林、水源林区域内的;三是水库周围按规定必须退耕的。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严格遵守用火规定。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入山。属生产生活需要用火的,事前须将用火地点、时间、用途,报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具备用火防范措施方可用火。发生森林火灾时,应及时组织扑救。并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对见火情不报或有意不参加扑火者,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期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林木病虫害时,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防治,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由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需要在保护区内从事采矿、取土、采石的单位或个人,除事前必须报经管理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批准外,还须坚持不毁林或少毁林的原则。对林木有毁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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