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管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或单位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或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鲁山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峨山彝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平乡,振兴(桃李)村公所,涉及6个社的山界水源林保护区(高平境内)划线经过的山顶名称及编号如下:
1号牛者白壳山
2号好西的山
3号(尖尖山)
4号柏家坟山
5号三角架山
6号着舍莫山(2个山顶叫一名字)
7号叫魂山(箐低山)
8号核桃箐头山
9号购鼻箐山
10号弯弯箐山
11号大雷山
12号飞勒策山
13号石头箐头山
高鲁山水源保护区主要山峰,箐沟名称
黄草岭村活动范围闭合线名称:
箐:上段:锨厂箐(A)
中段:黑白口箐(B)
下段:箐尾巴(C)
山顶编号及名称:
1白渣子山
2牛滚塘山
3鸡棕山
4李家坟山
6天树山(祭天树山)
7解进山
8矣都白山
谢扎后山一线:
1三合营山
2西绕莫则壳山(毛木树山)
3贡洞山
4、冲甫塘山
5牛打架山(3个山顶叫一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