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高鲁山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高鲁山水源林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保障全县百分之六十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系指所有乔木、灌木;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具体指:吃水箐、双龙箐、振兴大箐、钢产箐、糯糯山箐、旧寨箐、黄草岭大箐、得明昌箐、象鼻箐、怀珠箐、古林箐及其主要支沟小箐等资源。
第三条 保护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犯和破坏。
第四条 保护区内的公民,有权管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第二章 保护区的管理
第五条 高鲁山水源林保护区范围:东至县界、绿冲河面山项;南至棚租坝河面山顶;西至新寨、旧寨、得明昌后山顶;北至古井箐上段(镜源水库以上地段)、新富村后山顶。东西长11.4公里;南北宽7.45公里,保护区总面积78900亩(附保护区地形图)。原山林权属不变。
第六条 保护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区内的水资源,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护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林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水利电力局、高平、岔河乡政府和甸中镇政府各项1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县林业局,直属县人民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