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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红石岩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对确属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用材或熟林及需要更新的林木的采伐,必须报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再报县林业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批量持采伐证采伐。禁止在保护区内烧碳、砍锄把、扁担。对群众烧柴,应在改灶节柴的前提下修枝打叉、自砍自用,不准出售。

  第八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应严格遵守用火管理规定。因工作需要确需用火的,须报请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具备用火防范措施,方可用火。

  第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扑灭,并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防治,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由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需从事采矿的,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采。采矿应坚持不毁或少毁林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修筑公路、建造房屋或建设其它工程,应先报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再按上级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积极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偷砍林木一株,除没收所盗伐的林木和工具外,由管护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在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株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一立方米、幼树超过五十株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以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五立方米以下、幼树一百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于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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