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红石岩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1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红石岩水源地四周的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作用,保障县城用水,解决农田灌溉,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源林保护区范围:以仙人洞箐为中心,顺流左岸以落泉村一面坡至乃邑大沟以下为界,右岸以茂作洛村村前小路顺山梁小路至红石岩村村前山顶为界。保护区总面积9838亩。
第三条 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系指所有乔木、灌木。
第四条 保护区依照《
水法》、《
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进行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和破坏。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公民,有权管理森林资源、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第二章 水源林保护区的管理
第六条 保护区内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区内的森林资源,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原山林权属不变。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委员会由县林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水利电力局、高平乡政府、高平村公所各项1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县林业局,直属县人民政府领导。管理委员会组织管护人员保护森林、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制止在水域内堆放阻碍水流的物体或破坏森林及其它资源的任何行为。管护人员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水污染、破坏水质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依照本办法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