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树木、竹子;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禁止烧蜂;禁止捕鸟;禁止采集树脂;禁止放牧、割草;禁止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采集野果;禁止采石、采沙、开挖土地、铲草皮、拉肥土等。
第九条 因进行科学研究需要到自然保护区内采集标本的,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关证件方可进入。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应严格遵守用火管理规定,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入山。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用火的,须将用火地点、时间、用途,报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具备用火防范措施方可用火。
第十一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应迅速组织人员扑灭。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及时处理。对见火不报或有意不参加扑灭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防治,林业局提供技术指导;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由县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国家不下达木材采伐指标,确属急需的用材过熟林和需更新的竹子的采伐,由管理委员会报县林业局审查同意,持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期内从事采矿、种茶活动,应坚持不毁或少毁林木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因生产建设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建造房屋或其它工程设施,应严格按上级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砍活栗木一株,除没收所盗伐的林木和工具外,处以罚款50-100元;偷砍竹子一株罚款10-50元。
第十七条 盗伐林木(含竹子、乔、灌木),在一立方米以下,幼树五十棵以下的,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