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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山后茶厂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山后茶厂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6月11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茶厂及茶园四周的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发挥森林的蓄水保土作用,调节茶区气候,美化自然环境,促进茶叶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云南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关于在山后茶厂建立外商旅游接待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范围:以茶厂为中心,东至大箐头丫口柯松树,沿山梁分山流水至模摆白山;南至巴箐头大丫口舍迷拉水库梁子分山流水,横跨磨乃邑大箐接国家三角点;西至大斗莫(旧址)箐至大锥栗树沿小路接舍迷拉(旧址)公路为界,北至总果后山梁子分山流水处(详细界线见附图)。保护区总面积27583亩。包括山后厂7765亩。雨黑箐5774亩,小斗莫1158亩,团结社1278亩,上鲁则克445亩,下鲁则克338亩,双河上中下村6431亩,山云村1624亩,西舍迭2720亩。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指所有乔木、灌木、竹子、茶叶等野生植物。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依照《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进行综合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和破坏。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公民,有权管理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对违反对办法的任何违法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义务。

  第六条 对在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积极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区内的各种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原山林权属不变,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委员会组织管护人员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和其它资源的任何行为,管护人员对造成资源损坏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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