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修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装饰装修人提出申请,并告知住宅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禁止的行为和事项。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在县物业管理办公室设立接待室,受理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未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
第七条 申请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填写《桓仁满族自治县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施工申请;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方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
第八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施工,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活动。
保温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九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要求进行施工,禁止夜间(19:00-次日7:00)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城镇主干路两侧的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不得超过15天。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管理施工现场,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装修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条 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竣工后7日内,由装饰装修人告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予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实施的城镇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房产维修单位、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予以核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令装饰装修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其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出现危险征兆的,应及时加固或拆除。
因房屋外墙保温材料脱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据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饰装修人或施工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