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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 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应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分别采取应对措施。

  对存在A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局风险评估办在收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综合研判,并向决策机构上报、预警。同时,根据不同的决策类型,分别落实应对措施: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近期必须实施的重大决策,应由局风险评估办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属于本系统探索创新提出的重大决策,应由承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就决策是否实施、是否暂缓实施,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提出建议。

  对存在B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局风险评估办应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明确责任,督促落实降低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

  对存在C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相关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防范和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 (动态跟踪)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的全程跟踪。

  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必要形式,不间断地收集社会公众(或相应特定群体)的反响,及时发现新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调整完善应急预案;发现因社会稳定风险导致重大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向决策机构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风险评估办应当坚持对评估事项的动态检查和评价,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落实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效果评价) 重大决策实施后,承办部门应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档案。同时,根据决策实施结果,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准确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方面。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 一旦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局风险评估办应当根据《上海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必要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实行行政问责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要求有关责任人,对本单位或部门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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