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怠于执行,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11、其他情形的执行中错。
第十六条 执行大错
1、执行异议处理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2、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3、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错误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保全手续、措施错误,致使保全不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入帐、保管,擅自处理、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7、执行标的款、物未按规定支付、交付或者款、物去向手续不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8、不服从上级法院监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9、怠于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10、其他情形的执行大错。
第六章 文书标准
第十七条 文书小错
1、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有错、漏、不规范,在一份文书中总计不超过四处,尚未影响语义正确理解的;
2、漏列、误算诉讼费用的;
3、未盖核对章、院印,合议庭成员署名有误的;
4、排版、装订有差错的;
5、其他情形的文书小错。
第十八条 文书中错
1、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姓名、名称、身份表述有误的;
2、语法、逻辑不当有明显歧义的;
3、反映诉讼过程不全面,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不准确的;
4、叙述事实不完整的;
5、证据采信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理由的;
6、未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的;
7、引用法律不正确或条、款、项表述错误的;
8、同一法律文书中出现四处及以上小错的;
9、其他文书差错,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九条 文书大错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纳有误的;
2、案件重要事实及审理过程等表述有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