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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修订)

  10、怠于执行,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11、其他情形的执行中错。

  第十六条 执行大错

  1、执行异议处理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2、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3、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4、错误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5、保全手续、措施错误,致使保全不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入帐、保管,擅自处理、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7、执行标的款、物未按规定支付、交付或者款、物去向手续不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8、不服从上级法院监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9、怠于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10、其他情形的执行大错。

第六章 文书标准

  第十七条 文书小错

  1、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有错、漏、不规范,在一份文书中总计不超过四处,尚未影响语义正确理解的;

  2、漏列、误算诉讼费用的;

  3、未盖核对章、院印,合议庭成员署名有误的;

  4、排版、装订有差错的;

  5、其他情形的文书小错。

  第十八条 文书中错

  1、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姓名、名称、身份表述有误的;

  2、语法、逻辑不当有明显歧义的;

  3、反映诉讼过程不全面,归纳当事人诉辩意见不准确的;

  4、叙述事实不完整的;

  5、证据采信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理由的;

  6、未阐明裁判依据和裁判意见的;

  7、引用法律不正确或条、款、项表述错误的;

  8、同一法律文书中出现四处及以上小错的;

  9、其他文书差错,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九条 文书大错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纳有误的;

  2、案件重要事实及审理过程等表述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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