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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修订)


  1、未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能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诉权,造成一定影响的;

  3、庭审中遗漏重要证据的认证、质证,一定程度影响实体处理的;

  4、对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严,造成诉讼主体(该追加没有追加或不该追加的追加)明显不当的;

  5、其他应认定为庭审中错的情形。

  第十三条 庭审大错

  1、未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2、庭审中遗漏主要证据的认证、质证,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

  3、未能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4、诉讼主体明显错误的;

  5、庭审措施不当,庭审秩序严重失控,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6、其他应认定为庭审大错的情形。

第五章 执行标准

  第十四条 执行小错

  1、超期送达各类执行文书没有说明理由的或送达方式不当的;

  2、执行笔录过于简单,不能有效反映执行全过程的;

  3、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签名盖章诸要素不齐备的;

  4、中止、终结执行缺合议记录或签名诸要素的;

  5、超执行期限,没有说明理由的;

  6、委托执行有关手续不齐备的;

  7、其他情形的执行小错。

  第十五条 执行中错

  1、对执行异议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未按规定听证,造成一定后果的;

  2、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不当,造成一定后果的;

  3、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一定影响的;

  4、保全手续、措施不当,给当事人权利造成一定影响的;

  5、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法律文书、证据资料不齐全,造成一定后果的;

  6、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有误,造成一定后果的;

  7、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

  8、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入帐、保管,擅自处理、使用,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9、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支付、交付,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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