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一定影响的;
2、未能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诉权,造成一定影响的;
3、庭审中遗漏重要证据的认证、质证,一定程度影响实体处理的;
4、对诉讼主体资格审查不严,造成诉讼主体(该追加没有追加或不该追加的追加)明显不当的;
5、其他应认定为庭审中错的情形。
第十三条 庭审大错
1、未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2、庭审中遗漏主要证据的认证、质证,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
3、未能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4、诉讼主体明显错误的;
5、庭审措施不当,庭审秩序严重失控,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6、其他应认定为庭审大错的情形。
第五章 执行标准
第十四条 执行小错
1、超期送达各类执行文书没有说明理由的或送达方式不当的;
2、执行笔录过于简单,不能有效反映执行全过程的;
3、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签名盖章诸要素不齐备的;
4、中止、终结执行缺合议记录或签名诸要素的;
5、超执行期限,没有说明理由的;
6、委托执行有关手续不齐备的;
7、其他情形的执行小错。
第十五条 执行中错
1、对执行异议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未按规定听证,造成一定后果的;
2、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不当,造成一定后果的;
3、采取强制措施(含搜查、拘留)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一定影响的;
4、保全手续、措施不当,给当事人权利造成一定影响的;
5、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法律文书、证据资料不齐全,造成一定后果的;
6、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有误,造成一定后果的;
7、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程序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
8、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入帐、保管,擅自处理、使用,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9、执行标的款、物不按规定支付、交付,造成一定后果和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