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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修订)

第三章 实体标准

  第八条 实体小错

  1、数字、金额、利息计算有误的;

  2、履行期限不明有歧义的;

  3、认定事实不全面、完整,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遗漏重要证据,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5、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当,尚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6、其他实体差错,尚未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九条 实体中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当,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的处理的;

  2、审核、采信重要证据不当,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事实有误,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漏判本诉、反诉请求或超请求裁判,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的;

  5、判决结果不明确,不便履行、执行或无法履行、执行的;

  6、其他实体差错,一定程度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十条 实体大错

  1、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2、审核、使用主要证据明显不当,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3、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裁判结果与合议庭评议结论或审委会决定不一致的;

  5、违反自愿调解原则,实体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和显失公平的;

  6、其他实体差错,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四章 庭审标准

  第十一条 庭审小错

  1、未宣布合议庭成员的;

  2、庭审用语不文明、不礼貌的;

  3、合议庭成员举止不雅、形象不佳的;

  4、庭审驾驭能力不强,未及时认证和小结,导致庭审秩序混乱的;

  5、庭审笔录不规范、不清楚或更改处缺当事人签名的;

  6、诉讼参与人未在庭审、调解等笔录上签名,承办人未说明原因的;

  7、其他情形的庭审小错。

  第十二条 庭审中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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