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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修订)


  第二条 评查标准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审判实践及案件流程管理的特点从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五个方面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三条 案件在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五个方面经评查没有出现小错及以上错误的为合格案件。

  第四条 本标准着眼点在于防止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第二章 程序标准

  第五条 程序小错

  1、立案案号、字头、年号等出错的;

  2、案由明显不当的;

  3、未按规定收取诉讼费或缓、减、免不合规定的;

  4、当事人身份资料或证据材料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

  5、合议记录不完整、缺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错误的;

  6、未按规定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无回证或回证空白、填写错误、拒收未注明原因的;

  7、其他程序差错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

  第六条 程序中错

  1、明显超管辖受案,不该受案的擅自立案的;

  2、超期立案,无正当理由的;

  3、合议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4、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不当的;

  5、诉讼主体资格不当,变更、追加当事人明显不当的;

  6、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审查不严,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7、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未说明理由的;

  8、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程序大错

  1、审理案件时遗漏本诉或反诉请求的;

  2、诉讼主体资格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3、调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

  4、超审限无延期审批手续的;

  5、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6、遗失主要的诉讼材料、文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按期合议和宣判,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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