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评查标准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审判实践及案件流程管理的特点从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五个方面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第三条 案件在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五个方面经评查没有出现小错及以上错误的为合格案件。
第四条 本标准着眼点在于防止案件出现质量问题。
第二章 程序标准
第五条 程序小错
1、立案案号、字头、年号等出错的;
2、案由明显不当的;
3、未按规定收取诉讼费或缓、减、免不合规定的;
4、当事人身份资料或证据材料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
5、合议记录不完整、缺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错误的;
6、未按规定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无回证或回证空白、填写错误、拒收未注明原因的;
7、其他程序差错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
第六条 程序中错
1、明显超管辖受案,不该受案的擅自立案的;
2、超期立案,无正当理由的;
3、合议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4、公开或不公开审理案件不当的;
5、诉讼主体资格不当,变更、追加当事人明显不当的;
6、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审查不严,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7、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未说明理由的;
8、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七条 程序大错
1、审理案件时遗漏本诉或反诉请求的;
2、诉讼主体资格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3、调解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
4、超审限无延期审批手续的;
5、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
6、遗失主要的诉讼材料、文书,造成不良后果的;
7、不按期合议和宣判,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程序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