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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修订)


  1、庭审、文书出现一个大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2-4分;

  2、程序、实体、执行出现一个大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5-7分。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多办案、办好案,所办案件超过全院人均数且无差错的部门和个人,由政治部按比例增加目标分。

第六章 评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通报、讲评制度。对一般案件评查应每半年通报、讲评评查结果;重点案件的评查根据审委会决定实行不定期通报、讲评制度。

  第二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报告制度。评查办根据案件评查情况适时向审委会汇报,评查结果有指导价值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反馈、听取意见制度。评查办应及时将评查结果反馈责任人和所在的部门。

  责任人和部门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评查办,逾期视为对评查结果无异议。

  评查办接到异议后,十日内进行复议,复议后原评查结果确属不当的予以撤销;认为原评查结果正确的可以维持并通知责任人和所在部门,也可根据情况报审委会决定。

  第三十条 实行差错案件逐案分析汇报制度。对评查出来的属中错、大错的案件由承办人或所在部门有针对性地向审委会汇报分析、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评查办的工作质量实行抽检制度。由院长抽查或副院长(院长助理)交叉抽查评查办已查结的案件,对评查工作实行监督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经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制定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落到实处,使案件质量评查有规范、客观、科学、严谨、可操作的评价标准,制定本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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