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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修订)

  4、执行方面的差错。小错指在保全、执行中未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但不影响案件执行,当事人权利未受到损害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中错指保全、执行中执行程序、执行行为不规范,影响到案件执行或执行不力,当事人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过错由执行长、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大错指保全、执行中违反执行程序、乱执行或不执行,当事人权利受到较严重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影响的,根据过错由局领导、执行长、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5、文书方面的差错。小错是指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方面不规范在一份文书中出现的总计不超过四处的差错,且该类差错不影响文书的整体质量,按制作、校对分别由承办人、书记员承担责任;中错是指语言不规范、不准确,出现歧义,漏判、履行、执行期限不明确,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和超过四处小错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大错是指语言表述错误、超请求判决、无法履行或执行,影响当事人权利和超过四处中错的,由承办人、审判长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文书经修改导致的差错由修改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一般不认定为差错:

  1、一般性程序瑕疵;

  2、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疑难或者有争议的;

  3、行使自由裁量权无明显不当的;

  4、二审、再审中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以及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而改判的;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政策调整的;

  6、不应当认定为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凡出现案件质量问题的一律进行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年度岗位目标分。

  第二十三条 小错责任

  1、庭审、文书出现一个小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0.1-0.5分;

  2、程序、实体、执行出现一个小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0.5-1分。

  第二十四条 中错责任

  1、庭审、文书出现一个中错的,根据情节、后果扣目标分0.5-1分;

  2、程序、实体、执行出现一个中错的,案评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扣目标分1-2分,不合格扣目标分3分。

  第二十五条 大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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