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质量评定及责任
第十六条 案件差错是指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实体、庭审、执行、文书等方面的错误。案件差错依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小错、中错、大错。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经评查后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没有差错的案件为合格。
有小错的案件为基本合格。
有中错的案件根据过失程度和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有大错的案件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差错责任是案件责任人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实体、执行、文书等方面的差错应承担的责任。相应地分为小错责任、中错责任、大错责任。
第十九条 小错责任及中错责任但案件判定为基本合格的,由评查办直接认定并通报;中错责任(且案件判定为不合格)、大错责任由评查办提出意见报审委会,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差错责任由直接人员和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
1、程序方面的差错。小错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中错、大错根据过错由审判长、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案经过审委会讨论出现程序方面差错的,审判长、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遗漏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导致审委会作出错误决定的,根据过错由审判长、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2、庭审中的差错。主要从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果、庭审效率、庭审技巧、职业形象等方面确定评查项目。
小错指存在程序瑕疵,不会因此小错导致案件发回,当事人诉权没有受到影响,责任由承办人承担;中错指比较严重的程序错误和对重要证据未进行质证、认证,可能导致案件发回和影响当事人诉权和利益的由审判长、承办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大错指严重的程序错误和主要证据未进行质证、认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由审判长、承办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实体方面的差错。小错指遗漏部分证据,认定事实存在不足,导致裁判结果存在瑕疵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中错指遗漏重要证据,认定事实不当或者理解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妥当,导致裁判结果有部分错误,根据过错由审判长、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大错指遗漏主要证据、认定事实错误或者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或者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导致错误裁判的,根据过错由审判长、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