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案件的评查是指对下列案件的评查:
1、二审改判的案件;
2、二审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的案件;
3、本院再审改判的案件;
4、国家赔偿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
5、社会反应强烈或新闻媒体披露经院领导指定评查的案件;
6、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交办、转办的案件。
第九条 一般案件评查、重点案件评查仅是案件来源不同,评查案件都要围绕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文书质量有无瑕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第十条 一般案件评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个承办人办结案件数3件;重点案件评查及时进行,对指定、交办、转办案件的评查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无故延误。
第四章 评查方式
第十一条 一般案件评查,由政治部将每个承办人半年审结、执结的案件的案号交评查办,评查办按比例随机抽取并由各业务部门将案件卷宗移送评查办。一般案件的评查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重点案件评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范围,评查办可以向档案部门和各业务庭(室、局)调取卷宗。评查办应在调齐卷宗二日内指定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并在规定、交办时限内完成评查工作。
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立案庭应及时将半年再审改判、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改判以及被确认职权行为违法、决定予以国家赔偿的办结案件号移送评查办进行评查。
第十三条 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工作,应当做好评查案件的记录工作,切实做到一案一登记,对评查出的问题,应当分类做好记载。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开展评查工作,可以向原承办人、审判长、庭(局)领导了解案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说明案件审、执情况,相关部门、个人不得推诿塞责。
第十五条 评查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流程从立案、审判(庭审)、鉴定、合议、送达、执行、文书等环节逐一进行评查,对评查出的普遍性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指导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