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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2005修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我院修订、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已经2005年8月25日第27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及责任
(经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是指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审判(庭审)、执行、文书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的原则,严格依照程序法、实体法和本院制定的评查办法、评查标准进行评查。

  第四条 构成违法审判的经审委会决定后由评查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两个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政治部负责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记入相关人员的业绩档案,作为考核、奖励、任免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本院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简称评查办),评查人员若干名,具体工作由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负责。

  第七条 评查办每半年对案件评查情况进行通报。需报审委会的由评查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审委会讨论,由审委会对案件作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的等次评定。

第三章 评查范围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分为一般案件评查和重点案件评查。

  一般案件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执结的各类案件按比例进行的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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