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二审案件的诉讼费,以在执行款中抵扣为由申请办理缓交手续的要从严审批。一审案件的诉讼费,以在执行款中抵扣为由申请办理缓交手续经院长审批同意的,由立案庭出具一式四联的《流程表》,待审批程序完成后,立案庭、财务科、当事人各执一联,随案附卷一联送业务庭承办人。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庭)要安排该案执行员办理并将情况反馈给财务科,所欠的诉讼费用由案件执行员协同财务科在执行回的标的款中扣回。如执行终结而未追收诉讼欠费的,由承办执行案件的执行人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五、当事人在经济、财产案件中的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案件保全费,一律不予减、免、缓。
六、在本院先予执行的案件申请缓交保全费、执行费经院长审批同意的,该案缓交费用由执行人员和财务人员在执行回的标的款中扣回。
七、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对方上诉的除外)。
八、申诉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申诉费用要从严收取。除生效判决明显不当,妨碍当事人行使正当诉讼权利的特殊情况,不予减、免、缓。
九、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交齐诉讼费用后,在下判前申请撤诉的案件,根据《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十、为了保证国家规费不受损失,本院定期组织包括案件承办人、执行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及财务人员在内的催收组对逾期不缴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费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对逾期未追缴欠费的案件承办人和业务庭进行通报和处理。
十一、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依照规定强制执行。
十二、涉案的一切费用由院财务科统一收取,各部门不得自行收费,不得向当事人摊派、索要费用,对故意串通当事人、代理人造成诉讼费损失或放任诉讼费流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违纪责任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