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彭州市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八)通过执法执纪检查发现错案线索的案件;

  (九)其他途径发现错案线索的案件。

第三章 错案确认的启动

  第七条 根据发现错案的来源,对错案确认的启动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

  (一) 二审全部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中院退卷后15日内,向审判委员会书面汇报改判、发回重审原因及是否属错案的具体意见 ;

  (二) 审判监督程序全部改判的案件,再审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由审判监督庭向审判委员会书面汇报改判原因及是否属错案的具体意见 ;

  (三)审判监督庭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案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由审判监督庭向审判委员会书面汇报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是否属错案的具体意见;

  (四) 执行中发现原判可能有错,由监察室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是否属错案的具体意见;

  (五) 文书备查中发现案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发现案件有重大质量问题,统一由监察室向审判委员会书面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是否属错案的具体意见;

  (六)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和人大、政协、政法委以及检察机关等监督渠道发现案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由监察室向审判委员会书面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是否属错案的具体意见;

  (七)其他途径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由院长指定专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是否属错案的具体意见。

第四章 错案的确认、总结和通报

  第八条 错案的确认,由审判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确认。

  第九条 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错误判决、裁定以及错误执行的,应属错案。

  (一)办案中索贿、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吃请送礼而枉法裁判的;

  (二)办案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说情或为了照顾某种“关系”,迎合他人意图而徇情枉法裁判的;

  (三)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的;

  (四)违反法律、其它纪律规范造成错案的。

  第十条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严重违反程序法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错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