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执法,公正办案,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发生,根据《
法官法》、《
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忠实于案件的法律真实,公正、合法、廉洁、高效地处理案件。
第三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是,罚当其过,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因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任以及其他原因造成错案的,应承担错案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因索贿受贿、贪赃卖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严重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致使所办案件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违反程序法,程序上存在重大疏漏;或者对工作敷衍塞责以及其他原因致使所办案件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具有一般审判业务水平的法官都认为是错案的。
第二章 错案的来源
第六条 错案来源,是指发现错案线索的一定的途径,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发现错案线索 :
(一)被二审全部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在审判监督程序全部改判的案件;
(三)执行过程中发现错案线索的案件;
(四)受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错案线索的案件;
(五)审判监督庭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
(六)备查法律文书中发现错案线索的案件;
(七)通过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和人大、政协、政法委以及检察机关等监督渠道发现错案线索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