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案件的程序,加强执行案件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将案件执行工作中的各程序性事项,按照启动的时间先后划分为若干环节,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确保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要求,规定各节点完成的时限,内容包括执行立案、执行实施与结案三个环节。
第三条 本院立案庭制作《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卡》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期限、结案与归档等全过程进行流程跟踪管理,并在相应期限届满前予以警示。
第四条 立案庭负责全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汇总、分析、反馈,定期向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提供执行案件流程信息。
第五条 本院立案庭通过计算机局域网,自动将案件流程信息中反映执行人员绩效的收案数、执结数、执结率、执限期内执结率、超执限比例等概括性信息向全院开放,提高流程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第六条 本院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为: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发放债权凭证、强制执行和自动履行。执行人员在填写结案方式时应如实填写。
对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发放债权凭证的结案方式,须报请执行局长和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七条 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日志》,《执行日志》记录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的经过,执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