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件审理报告应当附有本案可能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新类型和少发性案件,还应当查找并写明外地法院和本院是否有过相关判例以及判例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按本规则第十二条讨论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提交书面议案。
第十六条 为方便审判委员会委员了解案情,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各类议案一般应当提前四天送交研究室进行形式审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提交时间的,原则上应由分管院长同意。
第十七条 研究室对议案的形式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规则规定的必须提交和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范围;
(二)除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可以直接提交的以外,其他议案提交讨论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审查同意;
(三)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议案文字材料的撰写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要求。
研究室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议案列入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对明显不属于提交审委会讨论范围的,退回议案提交部门或提交人;对不符合撰写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建议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予以修改或重写。
第五章 议事规程和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周一上午召开,节假日顺延;经院长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以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研究室应当提前三天确定本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和顺序,并通知审判委员会成员以及议案汇报人和列席人;同时将本次会议议案的材料发送给审委会成员,以便审委会成员进行相关准备。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必须在成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开会,其决定或意见必须达到全部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形成。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议案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在思考的基础上独立完整地发表个人意见、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在讨论不能形成决议,或者主持人认为不宜作出决议时,主持人可以作出以后再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