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向人大常委会作的有关审判工作的专题报告;
(二)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担任审判长的院长、副院长的回避;
(三)批准、免除经选任产生的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
(四)研究办案质量问题和确认所办案件是否属于错案;
(五)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审判工作。
第四章 议案的提交和审查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按本规则第八条总结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议案通过以下途径提交:
(一)审判委员会成员在研究室或相关审判庭的协助下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有关指导和总结审判工作的文字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二)审判庭对本职责范围内审判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带普遍性的疑难问题,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形成有关指导和总结审判工作的文字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研究室负责组织和收集全院办理成功、典型案件,归纳出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裁判规则,或者直接将成功判例进行整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其他规范和指导审判工作的议案,由议案提交部门形成相关文字材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上述总结和指导审判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抖,应当包括形成议案的原因,调查或总结经验的基本情况、具体方案及其理由等主要内容;同时要根据议案的内容和目的,确定相适应的公文形式并严格按照相关公文的撰写要求形成公文草案。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提交案件审理报告。案件审理报告中原则上应当按最高法院对案件审理报告的要求制作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针对具体案件和需要审委会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体现出审理报告应当具有的个性化。
(二)叙述控辩(诉辩)双方主张、理由以及案件事实应当层次清楚,文字简练,表意准确。对证据特别是对认定事实有争议的证据不能采用简单的列举方式列举,而应当作必要的分析和阐述;不能根据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取舍证据,而应当全面和客观地列举和分析证据;对民事案件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可以简单说明而不必详细列举。
(三)应当全面、客观地写明合议庭、审判庭的讨论情况以及需要审判委员会重点研究的问题,同时要有倾向性的意见并详细写明理由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