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总结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总结带有全局性、指导性和典型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三)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突出性和典型性的问题;
(四)通过并公布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典型判例或办理个案中形成的裁判规则;
(五)审议批准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上述议案,以《会议纪要》、《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委员会快报》、《规定》等公文形式下发,指导、规范审判工作。
第九条 审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拟判处无罪、免除刑事处罚、法定刑期以下判处刑罚和判处缓刑的刑事案件;
少年犯罪、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而被告人已作赔偿的伤害案件、社会影响不大的自诉刑事案件拟判处缓刑的,审判委员会不作讨论。
(二)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和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合议庭审理后需要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在全国、全省、全市和我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政策性很强的案件;
(五)合议庭所了解的属全国、全省、全市和我市首例并且具有典型法律问题的案件;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名人士等犯罪案件的处罚;
(七)行政案件的判决;
(八)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案件,审委会不作讨论。
第十条 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除按前两条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外,合议庭对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应当提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由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查后,提请院长作出是否提交讨论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除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外的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虽然合议庭不认为难以作出决定,但庭长、分管院长和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庭长、分管院长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