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改革,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精神和成都中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确认改判、发回重审等案件是否属于错案,研究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应努力提高工作质量,逐步弱化个案讨论职能,进一步强化对审判工作的宏观和普遍指导作用,切实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工作、审判规则提炼工作、法津适用研究工作。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和讨论案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委员权利义务平等。
第二章 委员的产生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法院审判委员会实行单数制。原则上设委员11-13人。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选任制。
审判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院长、副院长、主要业务庭庭长和具有较深理论造诣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组成。除院长、副院长外,选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实行组织任命和竞选相结合的程序进行,并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在研究室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议案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