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现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在社区、乡
(镇)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有关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积极创造条件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其他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政策明确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