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得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利用审判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九)不得着制服、佩带法徽、法章等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耍特权、逞威风、无理取闹和在任何场所酗酒,不得涉足任何带有色情内容的活动场所和接受任何不健康、不文明的服务活动;
(十)不得参加任何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更不能采用赌博活动变相收取当事人的礼金;
(十一)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不得拉帮结伙;
(十二)不得发生有悖于正常婚姻关系的行为;
(十三)不得不经批准接受新闻采访或违反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
(十四)不得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法院干警个人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报告:
(一)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
(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了与办理的案件有牵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事后知晓的;
(三)在公共场所和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影响的;
(四)本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
(五)本人因私出国(境)的;
(六)本人被公安、检察机关讯问或被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询问的;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前条所列事项,报告人应于事前或事发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和纪检监察、政工部门。
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组织和知情人有义务为其保密。
第七条 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各部门负责人要结合实际,定期走访、联系干警家属,了解干警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掌握干警业外活动情况,对好人好事要及时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对策。
(三)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员都能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党员在组织生活中要对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认真负责地向组织汇报业外活动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