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约束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针对法院队伍容易发生问题的倾向和薄弱环节,严格约束法院干警业外活动,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根据《
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法院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和纠正干警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司法、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提倡和鼓励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不干涉法院干警正当的人际交往、业余生活的原则;坚持教育防范为主,严格自律为本,制度管理和家庭、社会监督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原则。
第四条 法院干警业外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治纪律和审判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一)不得违反政治纪律,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国家秘密;
(三)不得在非工作场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接受他们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四)不得让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己谋取私利;
(五)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
(六)不得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借钱、借用或索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七)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过问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代理的案件或为代理案件提供任何便利,不得向配偶、子女、近亲属和律师介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