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陪审工作实绩的考核,包括按审判庭通知要求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陪审案件的数量、质量等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四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办案质量的评查工作,由本院案件质评办负责,采用定期评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建立人民陪审员质量评查档案,评查情况及时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按审判庭通知要求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陪审案件的数量等,各审判庭应当登记建档,每季度末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思想品德、司法礼仪、审判纪律、审判作风考核,由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审判庭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考核。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情况的考核由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庭进行。
第四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
第十一章 奖惩、免除
第五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五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或者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由本院会同市司法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认定为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一)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二)对陪审的案件提出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
(三)在陪审工作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本院会同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