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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三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补助的具体标准,由本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报经市政府和上级法院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应当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汇报,本院将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九章 培训

  第三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实行两结合原则,即: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

  第三十七条 任期培训原则上每年安排两次,主要根据人民陪审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以讲座、观摩庭审、座谈等形式,解惑答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管理办公室的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四十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日常培训,由各审判庭通过组织旁听案件、交流陪审经验和在陪审案件中作具体指导等方 式进行。

第十章 考核

  第四十二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由管理办公室牵头,可会同市司法局对执行职务的情况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四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参加培训情况、思想品德、司法礼仪、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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