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法院的宣传纪律,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接受新闻媒体对具体案件的采访。在接受采访过程中不得透露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具体过程和不同意见,不得发表有损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形象、不利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开展的言论。对尚未处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擅自复印、抽取案卷材料,不得将卷宗带出法院。
第七章 廉政纪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各项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对于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送钱、送物等情况,应当责令对方收回。特殊情况无法退回的,应当立即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向本院主管领导汇报,并将钱、物上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应慎重出入社交场所,不得参加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出资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二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为律师或代理人介绍案件,收受好处费、介绍费。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利用职权对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施加影响,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优惠条件。
第三十条 人民陪审员对生产、经营单位以人民陪审形象作广告宣传的要求,均应拒绝。
第三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八章 补助与经费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享受的各项补助,由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