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参与审判活动。
(一)开庭前查阅案卷,了解基本案情;
(二)参加开庭审理。按照合议庭分工,在法庭调查阶段就部分调查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知识方面的内容进行提问或对案件进行调解;
(三)参加合议庭评议,在审判长进行适当的法律指导后充分发表意见;
(四)在合议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应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庄严,不处理与审理案件无关的事情。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按照人民陪审员的要求或根据案件情况,将案件通过庭长、副院长提请本院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听取依法负有审判指导职责的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和上级法院的审判指导。
第五章 司法礼仪
第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模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弘扬“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精神,不做与人民陪审员身份不相符的事。
第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司法礼仪,在参加审判活动中保持良好精神面貌,言谈、举止得体大方。
第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应着装整洁、庄重。
第六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谨言慎行,模范遵守和维护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泄露审判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