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本意见已于2005年5月3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做好我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珍惜、热爱自己的岗位,遵守司法礼仪,不断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忠实执行
宪法和法律。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守审判纪律,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得徇私枉法。
第四条 本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具体权利和职责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并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二)有权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三)有权要求审判长和审判员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解释;
(四)有权享有与合议庭其他审判人员平等地参与案件审理、评议、裁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