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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党组决策规则(试行)

  (一)研究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法院制定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 ; 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党组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事项;

  (三)酝酿本院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确定明年的工作方向;

  (四)讨论分析本院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总结院党组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五)研究决定本院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表彰、奖励和对本院违法、违纪干警适用的处分及干警待岗、辞职等问题;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本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七)审议规模较大的基建项目;

  (八)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九)决定党组成员间的分工;

  (十)需要提交院党组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党组会后应及时形成《党组会会议纪要》,党组成员签字后,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关于党组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党组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各党组成员。

  第十五条 政治处设党组兼职秘书一名,主要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对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登记;

  (二)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三)负责会议记录和拟写《党组会议纪要》;

  (四)完成党组书记指示办理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事务。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决策后,应当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党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 党组书记也可指定某一单位在分管党组成员的领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办或者牵头承办执行决策的任务。承办党组决策执行的单位必须积极认真办理党组会议决策的具体事项,执行决策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政治处和党组书记回复,在党组书记要求的时间内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的,应当及时向政治处和党组书记说明情况。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党组成员和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应当严守机密,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组会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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