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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人民法院党组决策规则(试行)

  (二)会议准备。 对重大问题或者重大议题,会前党组书记应指定有关党组成员携有关职能部门再次深入广泛地进行调研、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经再次调查论证发现议题尚需完善或经党组书记个别征求其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认为分歧较大,党组书记可决定暂不予提交会议讨论。如为急待决策预案,虽意见不一,仍应及时上会讨论决定。

  ( 三)会议讨论。 党组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四)作出决定。 在各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案。表决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可暂缓决定。

  第七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法院副院长、庭级领导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及法院重大改革等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院党组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出台前,应向上级党委、法院汇报,取得支持。

  第九条 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上汇报,应当全面细致;党组成员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当有理有据,阐明个人观点;讨论干部的推荐和任免时,应当充分发表客观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十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客观上不能临时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 , 党组书记或取得党组书记口头同意 , 可临时处置 , 事后应及时召开党组会复议。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政治处应提前三日通知各成员。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组书记提出,适时召开。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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