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法院党组决策规则(试行)
(2004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充分发挥党组议事及形成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向心力,使决策准确全面的贯彻执行,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四川省省级部门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是本院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组会是研究贯彻党中央、省、市和上级法院的重要方针、政策、指示,决定本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会议。
第三条 党组应坚持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法院改革为动力,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带动全院干警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上级党委、人大法院的领导及监督。党组成员应当不断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掌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研究法院管理规律,努力提高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廉政意识,成为适时代要求的知识型、专家型的复合型领导集体。
第二章 决策的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党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集体议事、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六条 党组对法院的审判管理、人事管理、事务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科学的作出决策。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 党组成员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中出现的普遍问题、疑难问题、热点问题,需要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应及时形成议题材料或者决策预案,由党组书记确定是否进入待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