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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甘草麻黄草雪莲大芸等野生植物实行封育管理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甘草麻黄草雪莲大芸等野生植物实行封育管理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5〕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地区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精神,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从2005年10月20日起,对甘草、麻黄草、雪莲、大芸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施封育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野生植物对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自然生态良性循环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行为时有发生,致使野生植物资源日益减少,自然生态平衡受到影响。为此,各县(市)、野生植物保护等部门要从保护地区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野生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工作,促进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野生植物的管理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草原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加强野生植物的监管工作。要本着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甘草、麻黄草、雪莲、大芸等野生植物的封育管理。封育禁采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收购和出售甘草、麻黄草、雪莲、大芸等野生植物。违反规定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加大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力度。如确需要采摘,须经畜牧、环保部门根据植被恢复情况提出意见,并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后,方可采摘。
  三、落实目标责任制,扎实开展野生植物保护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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