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深加工项目执行国家标准。
玻璃生产项目采用燃气熔炉,日融化量不得低于500吨。煤焦油有效回收。废水回收重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电石生产项目,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炉,炉气综合利用。单台熔炉≥12500KVA。
铁合金生产项目,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项节能型设备,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废水回收重复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第六节 芒硝开发利用项目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改造生产工艺,生产精细化工、染料中间体等系列产品。
第二十六条 芒硝开采实行总量控制,重点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确保湖区有效补给水量,恢复湖区面积。
第二十七条 新改扩建精细化工项目的产出产品与原矿产品的比价关系,必须在5倍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现有硫化碱生产规模,通过引进大企业集团加快现有企业的重组改造,使企业生产规模达到5万吨/年以上。“三废”治理2008年前达标,达标企业配置相应资源,未达标企业停止芒硝原料供应。
芒硝利用率达到95%以上,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8%以上,硫化碱吨产品煤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标准。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县(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经贸、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准入条件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申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办事程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准入手续。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论证制度、企业资质势力查询制度和项目进度督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准入,由地区统一掌握,逐级申报。申请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向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土资源局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