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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办法的通知

  新建大、中型矿山,原则与选矿项目配套同步建设。不具备选矿和精、深加工条件的矿点,采用“分点开采,集中选冶”的方式开发。开采企业应与本地深加工企业签订供需协议。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黑色、有色金属矿山开采规模,根据地区实际确定。
  铁矿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0万吨/年。
  铜镍矿开采规模不小于500金属吨/年。
  金矿采矿规模不小于20公斤/年黄金。
  井下开采回采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达到95%以上。
  第十八条 新改扩建黑色、有色金属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结合地区实际确定。
  高炉炼铁项目,采用先进的装备,同步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
  球团项目,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
  铜镍粗冶炼项目,规模不小于5000金属吨/年。
  黄金选矿项目,采用浮选工艺,选矿能力不得小于50吨/日,回收率达到70%以上。堆浸工艺规模不得小于5万吨。
  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以上。

第四节 石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石材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发展异型石材加工,开发难采、稀缺矿种。对规模在10万平方米/年以上的生产企业,重点进行资源配置。
  禁止开采超标辐射污染矿种。
  第二十条 石材矿山根据地区实际确定。
  重点矿山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小于荒料5000立方米/年,一般矿山开采规模原则上不小于荒料1000立方米/年。荒料率达到矿山可采量的80%以上。
  第二十一条 石材深加工按照行业标准,结合地区实际确定。
  新建普通石板材加工企业,规模不小于6万平方米/年。

第五节 石灰石、石英石开发利用项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新型玻璃制品生产项目和异型玻璃生产项目。大中型玻璃、电石以及铁合金等生产企业,可根据企业需求配置相应矿山资源。
  第二十三条 石英石、石灰石矿山根据地区实际确定。
  矿山开采规模不小于3万吨/年。采矿回采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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