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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地区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
  第七条 深加工项目的产出产品与原矿产品的比价关系,必须在2倍以上。
  第八条 提倡节约用水,鼓励废水回收利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0%以上。产品万元增加值取(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
  第九条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条 禁止在林区、风景区、水源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矿山。

第二节 煤基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建设煤炭直接、间接液化项目和其它煤炭精深加工项目。
  鼓励企业投资勘探、开发煤层气资源,开发建设煤基能源化工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煤炭开发执行自治区标准。
  新建矿井与煤炭深加工转化项目配套,同步建设。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
  技术改造矿井符合矿区总体设计,改造后的矿井单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矿井资源回收率不得低于60%,并符合区域煤炭市场供需平衡要求。
  第十三条 火力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新建煤电项目单机装机容量不小于135MW。
  热电联产和自备电厂单机装机容量不小于25MW。
  第十四条 焦化项目规模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确定。
  新改扩建机焦、铁合金专用焦等项目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焦炉煤气、煤焦油及苯类化工副产品有效回收利用。废水回收重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第十五条 煤灰渣水泥项目执行自治区标准。
  新型干法煤灰渣制品水泥生产新建项目规模不得小于30万吨/年。
  煤灰渣高压双免制砖新建项目、高掺量粉煤烧结砖(小型空心砌块)新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小于5万立方米。

第三节 黑色、有色金属开发利用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建设铁、铜、镍等金属矿种深加工冶炼项目、副产品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建设难选金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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