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修改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5〕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办法》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哈密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密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准入条件,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密地区范围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新改扩建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
坚持实力优先,精、深加工项目优先,效益优先原则;
坚持宏观调控,查清资源,重要资源由政府控制原则;
坚持强化管理,依法办矿,合理有序开发利用资源原则;
坚持以水定项目,节约用水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原则;
坚持清洁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第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禁止违规建设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项目,不得随意降低准入标准。批准的勘查、开发与利用项目,必须依照批文要求进行建设,并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项目建设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
第一节 通用条件
第五条 鼓励各类投资者来哈密进行地质风险勘探和投资建设矿产资源就地转换项目,原矿产品一般不得向外地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