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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安委办制定的《哈密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哈密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地区安委办   二OO五年十一月)

  为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各项指令,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应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并会同地区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商有关执法部门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地区有关执法部门包括: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环保局、林业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地区工会等。
  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牵头;以建筑施工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地区建设局组织牵头;以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地区公安局组织牵头;以消防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地区公安局消防局组织牵头;以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地区农业局组织牵头;以煤矿和一般工商企业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地区经贸委组织牵头;以森林防火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地区林业局组织牵头;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施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牵头;以食品卫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地区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牵头。配合单位根据具体联合执法项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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