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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逐步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以优势资源为重点,对属大矿小开、化整为零的矿区,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通过资源整合,扩大矿山企业规模,提高资源利用率,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统一规划开采的各类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加强优势矿种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要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竟争方式出让矿业权,规范矿业权市场。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复垦补偿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
  (五)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地区国土资源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地区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核准。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核准、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强化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成立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文另发),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有关专项整治方案、重点区域、重点矿种、重点问题整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落实经费、机构和人员,明确责任,协调行动,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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