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国土资源、发展计划、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核准、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地区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经贸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势头。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地区优势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地区国土资源局要暂停核准钨、锡、锑、稀土等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并会同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研究制定煤、铁、铜、镍、金、钾盐、岩盐、芒硝、石灰岩、饰面石材等优势矿种的开发利用规划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地区优势矿种的资源保护。
(七)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点
重点矿种:煤、铁、铜、镍、金、钾盐、岩盐、芒硝、石灰岩、饰面石材等。
重点问题:矿山企业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按勘查设计施工、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发生安全事故;煤炭资源回采率低;对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等。
重点区域:巴里坤县煤矿区、伊吾县煤矿区、哈密市石材矿区、哈密市黄山东铜镍矿区、磁海铁矿区、各金矿区及选矿厂,哈密市郊区砂石粘土矿区。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矿业权管理,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地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全地区矿山进行认真排查,筛选出一批符合“招、拍、挂”条件的矿产地,向全社会公开招标,优化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利用资源,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要按照地区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开展优势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治理整顿,控制优势资源的开采总量,逐步调整矿业结构,为全面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对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完善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