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要坚决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统计部门的权威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努力开创地区统计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在制定决策、做出重大部署时,要注意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统计部门对经济运行情况和未来经济走势的分析,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真正把统计部门当成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建立区域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由地区统计局牵头,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参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联系,实现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共同拓展统计工作新领域。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技能熟练、作风优良的专业统计队伍,是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县(市)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基层统计力量不足的问题,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乡(镇)专兼职统计人员,村级统计工作人员由村财务人员或者当地农经站工作人员兼任。要保持统计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在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需事先征求上级统计业务部门的意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在增加和新补充统计人员时,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同时,要加快地区社会经济调查队的组建工作,并确保尽快到位。区域内各企业(单位)要落实具体的统计负责人和专(兼)职统计人员,特别是新办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在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开展并做好统计工作。
(三)强化统计培训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和企业要注重加强统计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满足工作需要。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
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做到不滥发报表,不随意调查,不弄虚作假,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对全地区统计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在2-3年内做到各级统计工作人员全部持证上岗。要通过分级培训和重点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市)、乡(镇)、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统计人员和规模(限额)以下样本抽中企业及社会经济调查样本户定期组织培训,力争通过2-3年的时间,使各级统计人员轮训一次。要加强对统计系统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倡求真务实、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风尚,主动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现有统计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的,要分期分批接受培训,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应予调离统计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