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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地区范围内雪莲实行封育管理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地区范围内雪莲实行封育管理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雪莲是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的草原野生植物。近年来,受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地区范围内从山地和草原上采摘的雪莲数量剧增,每年约为20-30万株。由于采摘过度,而且绝大部分雪莲在花期就被采摘,种子无法成熟传播,不但给雪莲原生地造成较大破坏,而且导致雪莲无法再生。目前,大部分原生地雪莲生长数量急剧减少,有的甚至已经绝迹,形势非常严峻。
  为切实加强草原野生植物管理,确保雪莲休养生息,促进自然生态良性循环,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好地区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对地区范围内野生雪莲实行封育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地区范围内雪莲实行封育管理,封育期为2005年5月至2008年9月。封育期内全面禁止采摘野生雪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摘野生雪莲。
  二、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对雪莲实行封育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保护草原及草原野生植物特别是保护雪莲的法律意识。同时,教育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和检举非法采挖、收购雪莲行为,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雪莲封育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各级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大检查管理工作力度,定期对雪莲生长地进行有效监控。畜牧、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地区境内雪莲经营市场的检查监督,并对雪莲采购经营大户进行定期走访和查询,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对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在雪莲封育期内采集和收购雪莲的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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