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各项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4.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逐级考核制度;
5.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且保持每年递增;
6.积极组团参加自治区、地区组织的各项经贸活动,并制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措施和落实有关招商项目;
7.经常组织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且成效显著;
8.招商引资项目库科学、规范和较为完备,并能根据投资导向和产业发展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
9.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配套,并能认真组织实施;
10.及时、准确地做好招商引资统计上报工作。
(二)部门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细则见附表二)
1.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招商引资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部署、有总结;
3.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4.以部门为主,组织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且成效显著;
5.积极参与自治区、地区安排的各类经贸洽谈和交流活动,能全面协助招商等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6.招商引资项目库科学、规范和较为完备,并能及时补充完善;
7.及时、准确地做好招商引资统计上报工作。
(三)综合服务单位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细则见附件三)
1.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领导重视,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经常研究招商引资工作;
3.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升综合服务质量和水平,工作成效明显;
4.全年无因工作失误而引起投诉、上访事件的发生;
5.及时、准确地做好招商引资统计上报工作。
(四)招商引资优秀项目评审内容及标准
1.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地区产业发展政策;
2.投资额和预期经济效益名列全地区前10位;
3.对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有一定作用,投资较大、社会效益较好,名列全地区前2位的公益性项目;
4.对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较大促进作用,开发利用的资源型产品与终端产品比价在2倍以上的项目;
5.外商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
6.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出资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考核奖励标准及奖励资金:
(一)优秀县(市)奖励标准。总分100分(含100分)以上,每超过1分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额为2万元;总分80(含80分)-99分为合格;总分80分以下的通报批评。